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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便摩托车与轿车事故应该哪方承担责任
轻便摩托车与轿车事故应该哪方承担责任 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同方向轿车从机动车道右转弯进小区撞上轻便摩托车,造成轻便摩托车车主下巴缝九针(在正面位置)。轻便摩托车车主证照齐全,轿车系公司车辆,非个人所有。请问这样的事故责任如果界定?轻便摩托车车主可以要求怎样赔付?谢谢!
2009-01-29 11:16 无忧课程网(北京-海淀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年01月29日 12时56分
    1、关于事故责任。轿车右转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妨碍了右侧非机动车道上轻便摩托车的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事故责任。
     2、关于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一、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008.02.0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过错分为全部过错、主要过错、对等过错、次要过错、无过错。交通事故的过错用交通事故的责任来表示,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全部过错的赔偿比例为100%,主要过错的赔偿比例为80-60%,对等过错的赔偿比例为50%,次要过错的赔偿比例为40-20%,无过错的不赔偿。 
    3、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五、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十一、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目前没有具体数额的规定,由法官根据审判实践裁量。
    

2 赵江涛律师  2009-01-29 11:21
属于混合过错,应当由交警确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的数额,一般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造成伤残的,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3 孙新律师  2009-01-29 12:28
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4 孙新律师  2009-01-29 12:34
由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5   2009-02-03 15:25
由交警进行交通事故认定.QQ:2241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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