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2011年4月1号,几个大学同学在宿舍玩,一同学在宿舍厕所洗澡,另一同学开玩笑拿手机拍照,最后洗澡的同学锤破厕所门的玻璃导致左手受伤,经其本人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将我们几个同学以及学校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除直接拍照同学外,告其他在场同学积极鼓动,由于时间较长了,不能准确回忆是否有鼓动,部分同学回忆是不知道,想咨询律师,此案件会怎么判?怎样赔偿?
2013-09-06 16:53 wangji……(安徽-蚌埠)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姜万东律师 电话:18156022198 2013-09-08 12:35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 卢佩伟律师 2013-09-07 08:44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