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两年后取钢针,出医疗事故导致成为植物人,医院方已给予全部赔偿,单位是否应作赔偿,如何计算 2011年12月,职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引起右脚脚踝骨折,于当年进行手术。2012年到医院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以便于下地行走,2013年4月再次入院做最后一次取钢针手术,却因医院在麻醉中出医疗事故,导致该职工成为植物人。8月,经家属与医院协商并经当地司法部门鉴证,已对其进行赔付。期间,单位一直支付其工资及绩效金。那么,作为该职工单位方,还应承担哪些责任?是否进行赔付?赔付标准有哪些?
2013-09-03 15:56 336699……(重庆)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9-03 16:16
可提起劳动仲裁。
2 110网律师 2013-09-03 19:33
1.单位承担工伤赔偿义务。由于没有做伤残鉴定,就只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
2.4月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后果不在工伤赔付范围内。应当由医疗机构赔偿。
2.4月的医疗事故导致的后果不在工伤赔付范围内。应当由医疗机构赔偿。
3 冉兵律师 2013-09-03 20:17
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110网律师 2013-09-04 22:28
单位可以不在给予该职工赔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