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房子有没有使用权?出售后可否分得一部份房款? 我兄妹有市区一间私房10平方米(房内无户口)1991年动迁,经协商同意给继父之女(口头上协议)后来拆迁组就把房子分给继父之女45平方米,(拆迁合同上安置10平方米其余由继父女儿购买,使用权公房,租赁卡上只有继父女儿一人名字)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对房子有没有使用权或部分使用权。如果继父女儿买成产权后出售,我们兄妹可否分得一部份房款?谢谢侓师帮我解答一下。
2010-09-01 15:24 jcB2984(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峥嵘律师 2010-09-01 15:36
房子是不是已经给你继妹妹了吗?建议找律师详细说一下,把相关情况说清楚。
张律师是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劳动维权领域专业律师,在追讨欠薪、补偿索赔、违法解雇、无签合同巨额索赔、工伤赔偿、劳务纠纷等具体领域具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劳动维权领域为当事人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案件。李律师优秀的案件处理技巧,不仅受到了代理当事人的肯定,也给对方企业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以至于案件办理完毕后有多家单位聘请君茂律所李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君茂律师欢迎您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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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姚艳艳律师 2010-09-01 22:00
按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安置房当初的调配单上应有你们的名字,那么你就享有居住权。买成产权时需要征得所有同住人同意。
3 2010-09-02 15:41
如果你是当时被安置的人口,就有使用权,可以索要一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