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问题 甲乙丙3人在2009年1月成立合伙企业,甲乙现金5万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出资,为了扩大生产,6月份向银行借款1年期2万元,在8月甲提出退伙,经同意后抽回投资,丁入伙,后企业管理不善,经营困难,于6月份企业解散,银行在到期后找该企业,才发现企业已解散,银行找到甲,甲说自己早已退伙,不应承担债务,找到乙,乙只愿以出资比例承担债务,丙说自己是以劳务投资,不应承担债务,丁说债务时发生在入伙前产生的,也不承担偿还。请问上述4人所持观点是否正确,银行该如何得到偿还?
2010-09-01 09:20 谭术平(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9月01日 09时29分
甲乙丙都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丁在入伙时约定对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无需偿还。可来电咨询。
2 孙新律师 2010-09-01 09:22
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