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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法院要求重新做伤害鉴定
一年后法院要求重新做伤害鉴定 朋友去年去年7月底因为口角被一男带人围殴,送医院抢救后恢复,立案后,警方待其出院检查后让按程序6个月后到指定的鉴定机构再次鉴定伤害程度,今年2月份去了鉴定为重伤害,额头上留下永久疤痕。现在开庭,被告因为人际的原因,当伤害鉴定的法医出庭公证鉴定结果符合重伤害并且鉴定程序公正合法。审判长当庭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必须现在再次做伤口鉴定,其实之前就多次找人来说让重新做鉴定,必须去他们指定的鉴定机构。
这都一年多了,请问这样的要求合法吗,合理吗?现在要求重新做鉴定我朋友到底是去呢还是可以不去?非常感谢!
2013-08-27 11:21 程序出错(新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付银锋律师  2013-08-27 11:24
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犯罪证据不足,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或者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无权要求被害人自行到其指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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