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被告人是否应按照盗窃的总价值定罪量刑? 甲在外县看中了一对存放在公园里的石狮子,想偷去变卖。便对同乡的乙、丙、丁说,请他们去帮忙偷,并承诺,偷到手后给他们每人2千块钱的辛苦费。于是在一个夜晚4个人开车到该县公园将狮子偷走了,甲独自将狮子变卖,得了1万6千块钱。乙、丙、丁分别从甲出得到了2千块钱。后被司法机关查获,甲闻风外逃,没有归案。乙、丙、丁被认定系盗窃的共犯(同时认定均系从犯)。后狮子也被追回。经鉴定,该狮子价值2万6千余元。
2009-01-21 23:28 TWP196……(湖南-株洲)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1-22 00:49
盗窃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均按照共同盗窃数额的总价值来承担责任
2 孙新律师 2009-01-22 08:04
三年左右。
3 110网律师 2009-01-22 08:35
本案被告人均应按照盗窃的总价值26000元定罪量刑.
4 舒瑜律师 2009-01-22 09:23
应当按盗窃总价值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