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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宅基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甲方转让一宅基地于乙方。在建设过程中,乙方违背合同中规定的面积,扩大建设。
请问甲方能不能撤销合同?还是只能主张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2013-08-22 21:49 唛头笔(江苏-常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8月23日 09时28分
1、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身份享有的一项权益,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的转让只有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才有效,因此如果你们不是同一村上的村民,该转让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
3、在上述前提下,合同合法有效,甲方只能向乙方主张违约,其行为还未构成撤销的条件


法条参考: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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