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证据构成 如题,在实际办案中,往往开票方和最终受票方不是直接联系,中间有很多介绍环节的利益链条,而且办案中往往也只查到开票方和受票方,中间环节的链条缺失。另外很多中间人钻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漏洞声称自己是让他人给他人虚开,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他是从中获利的一种介绍行为。那么如何从证据上认定他人是介绍?专家们能从证据的角度提供一些意见?
2013-08-22 17:30 hook_0(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熊敏律师 2013-08-22 17:56
如果数额巨大,构成犯罪行为
2 林姜律师 2013-08-22 21:32
涉嫌犯罪
3 110网律师 2013-08-23 10:44
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