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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 您好!
我在2009年7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在当年的8月份生育一女儿,双方都是再婚,且男方在这几年的感情中,出现过几次外遇,并且经常性的不回家,现如今年从四月份开始就已经外出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并且那女子如今已怀孕。
现在他在起诉我脾气暴躁,有暴力行为,有打牌爱好。要求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汽车一台,现价值18万)
现在的我该怎么样去收集他的证据来赢得更多的财产,
还有女儿怎么样才能够让他抚养。
2013-08-22 16:51 y18038……(湖南-岳阳)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8-22 17:12
又不想养孩子,又不想多分财产。和律师好好谈谈。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3-08-22 17:15
孩子一般判给有益于其成长的一方
3 孙新律师  2013-08-22 17:27
你好、关于孩子的问题。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我的补充: 2013-08-22 17:30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 谢红宝律师  2013-08-22 17:40
你好,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5 110网律师  2013-08-22 19:15
关于收集证据是个专业并且涉及个人隐私的的问题,建议你与律师面谈,使得取得的证据有证据效力。
6 游修艳律师  2013-08-24 09:2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搜集证据,为自己争取到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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