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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问题
离婚财产问题 我是2004年农历11月份结婚(由于当时结婚仓促没有办理结婚证),2006年补办的结婚证,2006年我丈夫和其父亲在原有宅基地(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上盖了六层(共10套三室两厅居室和四间门面房),出售了6套三室两厅居室,剩余四间门面房用于出租,现在我丈夫提出离婚,我有权分这些财产吗?这些法规在哪里可以找到?
2013-08-18 22:35 ygp233(河南-洛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徐涛律师  电话:15327446830  2013-08-19 21:40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2 110网律师  2013-08-18 22:37
可以分的,欢迎来电。
3 陈晓云律师  2013-08-19 08:38
有权分这些财产,这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案以外处理
4 110网律师  2013-08-19 15:18
有权分这些财产,这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案以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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