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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我国刑法有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啥还要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无非是贪污和受贿所得。如果发现后,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来发现这个钱,到底是贪污做的,还是受贿所得,然后还可以发现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然后就可以用贪污罪或者是受贿罪来起诉犯罪嫌疑人。
既然“贪污罪”和“受贿罪”就已经可以用来处理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了,我国刑法为啥还有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这个罪名给我的感觉,好像是办案只办了一半,然后就拉倒了,也不追究这个来源不明的财产的真实来源了。好像案件还没有办完呀。
2013-08-17 19:25 apig33……(北京-海淀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德满律师  电话:18901066932  2013年08月17日 22时42分
实际上有时候贪污贿赂很难取得证据,而没有证据就无法追诉。但根据公务员的薪水标准,个人财富的多少是可以评估的,如果不能说出合理的来源,可以推断应该是贪腐所得,所以,定了一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2 常路律师  2013-08-17 20:17
您好,建议具体咨询全国人大。
3 怀向阳律师  2013-08-17 23:0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置是因为,有的财产无法查清来源,不能定其他罪名时,才定此罪。
4 李建成律师  2013-08-17 23:54
法律规定都是合理的
5 孙新律师  2013-08-18 01:52
你好,中国贪腐官员一般都是被精神阉割掉的,不像个男人,敢做不敢认,所以许多财产只要贪腐者不说,是无法追究来源的,故而只能定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 赵江涛律师  2013-08-18 08:30
咨询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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