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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以部分合同价款作为奖励基金是否为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中以部分合同价款作为奖励基金是否为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中甲方(业主)先扣留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然后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乙方(承包方)进行考核。乙方只有每次考核都满足考核约定的要求,最终方能全部收回合同价款,若不能全部通多次的考核,则会被扣除奖励基金,最终是不能全额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请教上述情行,是否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期盼您的解答,谢谢!
2013-08-17 15:19 tpihbg(江苏-南通)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志远律师  2013-08-17 15:23
如果是双方协商签订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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