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该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能提出什么补偿? 我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9月1日开始到2012年9月1日到期,到期后用工单位未及时与我们签署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2月21日跟我提出要签合同,并且还签署了一份离职合同,理由是总公司要把我部门划分给分公司,并口头承诺会继续聘用我,当我签署完离职合同以后等待的结果是分公司找各种借口不续聘,我有3个问题,1.从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2月20日期间没有签署合同,但是照常发工资,请问用人单位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能提出什么补偿?2.公司口头承诺过会继续聘用本人,可是却突然找各种借口推辞,我能提出什么补偿?3.原本总公司和分公司拒绝给予工龄补偿,经过协商,现在总公司已经答应给予3个月工龄补偿,我想知道还能否提出其他补偿?
2013-08-15 11:22 liu468……(湖南-长沙)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08-15 12:41
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2 孙新律师 2013-08-15 11:26
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及时申请仲裁,以免错过时效。
3 110网律师 2013-08-15 12:13
可要求5个月的双倍工资。
4 110网律师 2013-08-15 14:58
违反劳动法
5 110网律师 2013-08-15 15:01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可以要求赔偿和补偿。
6 110网律师 2013-08-15 16:31
长沙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为您解答:1、可以要求其付双倍工资。2、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你在那工作两年可以要求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