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确14种环境污染罪行中、有两条不明白之处,想请教。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14种环境污染罪行中的第(一)和(五)条、是否只指定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废物?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如第(一)条、若是废水或危险废物,这条是否亦适用?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如第(五)条、若是废水或危险废物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这条是否亦适用?
谢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如第(一)条、若是废水或危险废物,这条是否亦适用?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如第(五)条、若是废水或危险废物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这条是否亦适用?
谢谢
2013-08-14 10:45 2013环保……(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徐志远律师 2013-08-14 10:58
应该适用的啊。
2 110网律师 2013-08-14 11:15
关键点在废水是否有毒,需要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