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以后还能在起诉我么?问题补充 2012.11月一起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有人伤,,由于在医院意见有分歧,就没再联系。事后三个月2013年1月对方起诉保险公司,由于意外没有联系到我,事后保险公司给他赔了钱,并结案。8月初我才知道已经结案后。由于事先我垫付了3000元医院押金,1400看护费,到法院问法院已经把保险公司执行了,现在我想要要求返还,合理么?他还可以起诉我么?说是300元起诉费,500元医保外用药,法官给对方打电话,对方不同意返还,他还要追加其他物品损失,比如说眼镜。如果合理他是应该找我还是保险公司?
2013-08-12 20:24 qqqq44……(天津-滨海新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刘永超律师 电话:17622816290 2013年08月14日 11时42分
你应当先看下判决书,确定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款项是否包括你自行垫付的医疗押金及看护费用,若,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包括你垫付的部分钱款(也就是说,对方就这一部分拿了双份钱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若是该部分保险公司赔付时已经扣除了,你是不能向受害方要求返还的。
关于对方提出追加物品损失问题,受理案件并下判决,赔偿主体可以是你,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你赔偿部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
关于对方提出追加物品损失问题,受理案件并下判决,赔偿主体可以是你,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你赔偿部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
2 张 静律师 2013-08-12 20:29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3 孙新律师 2013-08-12 21:21
对方再有后续费用等可起诉你,没有后续费用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起诉。你垫付的钱对方不自愿返还的话你有充分证据可申诉解决
4 齐志龙律师 2013-08-13 06:23
对没有解决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5 刘秀章律师 2013-08-13 08:31
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