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被告不同意,法院就会判不离? 我在小孩6个半月时候带孩子从家出来,直到分开两年时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法院判不离。半年后我第二次起诉,法院说找不到被告,送达不了传票,也不公证送达,说得让撤诉。如果找到被告的父母送达了传票,请问我判离的可能性是多少?是否被告不同意,就会一直判不离?那我该怎么做?谢谢!
2013-08-11 09:12 张吃屎(河北-张家口)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3-08-11 09:46
针对您叙述的问题,回答如下: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王胜言律师 电话:13920557198 2013-08-11 10:14
如果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可以判处离婚。
3 徐涛律师 电话:15327446830 2013-08-11 16:48
一般会判决离婚
4 柴海艳律师 2013-08-11 09:13
如果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可以判处离婚。
5 孙新律师 2013-08-11 09:14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6 陈晓云律师 2013-08-11 09:39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法院应会判离,否则不会判离。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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