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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更改姓名 女,22岁,现大三,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因学习过程中,重名同学多,引起生活和学习上的很多不便,去镇上申请姓名修改的时候,结果不被受理,结果被告知理由不合理,他们也给我看了一下那些改名情况,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和十八条还有《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不是享有姓名权吗?为何各地还有另行规定
2013-08-06 19:17 cg9229(陕西-咸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电话:1  2013年08月06日 20时35分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 康治斌律师  2013-08-06 19:18
可以更改,详细情况建议直接向当地派出所咨询办理。
3 王来江律师  2013-08-06 19:24
公民由更改名字的权利。
4 张  静律师  2013-08-06 19:49
如果有正当理由是可以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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