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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有非居住房使用权转让问题
上海公有非居住房使用权转让问题 2010年我与原房东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即公有非居住房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上是房东和我老公的名字,我老公是上海市户口,前期付了一半的购房款,2011年,原房东又与我老公签定了前合同的续合同,要求把此房过户到我的户头,而我当时不是上海户口,正在办理上海户口,对方说等我的户口到上海后就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而等我们把所有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此房东居然以我不是上海户口,不能购买公有非居房为由来起诉我,要求把房子收回去。而且要我付清2010年后的所有租金,如果按他这样算来,我们是房子也没有,购房款也没有了对吗?请问,上海的公有非居住房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我能否不同意房东解除购买合同?
2013-07-31 20:37 小瀚文的妈(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8月01日 17时27分
可以转让的,你可以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
2 王永奎律师  2013-07-31 20:54
使用权房转让须符合一定条件,合同无效可要求对方返还房款。
3 张向锋律师  2013-07-31 20:57
可以对方要求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4 110网律师  2013-07-31 21:22
使用权房不能转让,合同无效,
5 袁文祥律师  2013-07-31 21:26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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