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工资证明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的公章生法律效力吗 我是一名孕妇,目前怀孕33周,公司老板要求我提前休假,算协议月定假期,不给工资,只给我上社保,并写了一份未结工资证明,2013年8月15号发放2013年7月份工资,证明上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如果公司不给我发工资的话,我有权利申请仲裁吗,人力资源部的公章有效力吗?
2013-07-29 10:56 njxhb(北京-东城区) 已有 1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7-29 10:58
可以申请仲裁的
2 李建成律师 2013-07-29 11:01
您好,公司做法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孙新律师 2013-07-29 11:05
可以起申请劳动仲裁
4 杨振中律师 2013-07-29 11:08
公司的行为违法,您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5 孙新律师 2013-07-29 11:11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110网律师 2013-07-29 11:12
你好,有权,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即使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您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您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7 风志律师 2013-07-29 11:16
可以申请仲裁。但人力资源部的章在工商部门一般没有备案,效力问题待定。建议盖公章或财务章。
8 孙新律师 2013-07-29 12:26
公司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9 孙新律师 2013-07-29 12:47
可以申请仲裁
10 陈晓云律师 2013-07-29 16:03
可以申请仲裁,未结公司证明可作为证据用。
11 常路律师 2013-07-29 16:49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12 怀向阳律师 2013-07-29 21:43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你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发放工资的,你公司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的。
另外,用人单位在未结算工资证明上加盖的公章可以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工资发放情况的作用,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则根据劳动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你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发放工资的,你公司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的。
另外,用人单位在未结算工资证明上加盖的公章可以起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工资发放情况的作用,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13 孙新律师 2013-07-30 16:18
有效。可以主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