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育费案件申请执行期限 2002年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抚育费,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付,2010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自2002年以来未给付的抚育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已经超过两年,法院能否执行2002年至今的抚育费?
2010-08-18 10:05 gaifen……(黑龙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8-18 10:11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该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时判决男方每月给孩子的抚育费,该期间为每月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该期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时效。
你说的两年多了,对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期的抚养费,那么,对于超过两年的部分,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会受到两年时效的限制。
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不受限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该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离婚时判决男方每月给孩子的抚育费,该期间为每月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该期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时效。
你说的两年多了,对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期的抚养费,那么,对于超过两年的部分,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会受到两年时效的限制。
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不受限制。
2 110网律师 2010-08-18 17:25
两年以内的应当支付,两年以前的可以超过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