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问题 甲欠我50万元,我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甲和乙两人(两人只是朋友关系)共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一套,法院通过审查后,也下达了支持本人申请的裁定书。甲乙在接到法院裁定书后提出申请复议,理由是:在购买该房产时,甲乙双方在公证处进行过财产公证,证明此房产只是乙方一人出资,甲方没有半点权利,只不过是当时是借甲的名义共同购买。请问:此房产是否只能认定是甲方的财产?是否还可以认定乙方有一半的产权?我还可以查封共有财产的一半份额吗?
2010-08-18 09:40 sEf4286(广西-南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贾金勇律师 2010-08-18 09:41
如果有公证处公证,该房产只能认定乙方个人财产。
2 朱君秀律师 2010-08-18 09:44
答;房屋登记以房产证记名人为准,公证文书只能够证明双方合同的存在,不能够代替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此房屋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法院查封能够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