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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经营用地,已和出租方签订合同,约定遇政府征用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方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搬迁,政府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设备补偿归承租方所有。问这一条款是否意味着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之意,承租方还能否以自身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只能是出租方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再让设备补偿款交给承租人?
2010-08-17 11:20 mdhuan……(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丁自勇律师  电话:13138660408  2010-08-17 11:36
如果这样约定,承租人是没有权利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2 110网律师  2010-08-17 11:54
  属于约定解除权,有效。由出租方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再让设备补偿款交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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