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赔偿 在执行公事时,与人发生争执,被打伤后,当事人并未出医药费,而是由公家所出。
请问在此之后,我还能不能再去向当事人问医药费?如果可以,我该以我自己的名义还是公家的名义呢?
请问在此之后,我还能不能再去向当事人问医药费?如果可以,我该以我自己的名义还是公家的名义呢?
2010-08-15 21:52 司空522(湖南-娄底)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刘江律师 2010-08-15 22:04
以单位名义向侵权人追偿、
2 【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2010-08-15 22:45
老乡,你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可来电详细咨询
如需委托律师办理,可见面详谈
具体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218号唯一星城智兔座801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杨文律师 1397512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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