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农村集体与其成员的纠纷应该与村民组织法第36条相符 法院这样的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村民组织法第36条规定,一撤销村委会违法决定;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些令人尴尬,劳民伤财。比如说,村委会30天之内做出同样的决定怎么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通过依法维权达到挽回损失,纠正村委会的侵权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没造成损失的,撤销其违法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委会与其成员的纠纷鉴于是民事纠纷,那当然民法、侵权法、集体承包法等等法规,都应该适应解决于此类纠纷案件。国家也没有规定,农村成员于集体的纠纷只适应于村民组织法。如果说村民自治权利很大,范围很广,那拆迁的时候怎么没能显示出来呢,这时的条例,办法,怎么都能超越宪法、法律,法院不知道有立法法的规定么。村民自治有框框,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国家政策及村规民约,不得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013-07-09 18:07 出口伤人(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常路律师 2013-07-09 18:26
您好,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2 陈晓云律师 2013-07-09 19:07
目前法律是这样的规定的,
3 赵江涛律师 2013-07-09 21:42
可以上诉。
4 怀向阳律师 2013-07-10 08:04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5 赵亮律师 2013-07-10 11:16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6 李建成律师 2013-07-11 14:13
可以上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