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限问题 请问,我于2012年9月25日工伤住院11天,在家调养近两个月被公司招回上班。出院后已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原因是右手无名指开放性骨折,共置有4枚钢针,在恢复期间分两次取出(最后一次取钢针时间是1月30日),现在伤指尚在恢复锻炼期,但2013年2月份回家过年在家多休息了几天(过了农历15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只支付我12天半的工资,含春节7天假的工资。其他17天半公司以我未上班为理由不予计算工资。我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
2013-07-03 19:06 625633(浙江)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7-04 03:16
应当发放工资。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3-07-04 09:20
工资应当发放
3 何峤巍律师 2013-07-03 19:08
你如果因工伤休息,应提供休假证明,这样公司就不会也不应该扣发你工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