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还承担违约责任吗? 以前工作的公司从甲某买了份商业软件代码,我作为员工签了《保密协议》并二次开发,后来我因为违反保密协议为了逃避违约责任又从公司买来这份软件代码,与公司签了一份《销售协议》和《解除保密协议合同》,《解除保密合同协议》里
写的是因为销售给我这份软件代码而解除保密协议,无论是否泄漏,不追究我任何违约责任。这份软件代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现在问题是,如果公司没有权利二次出售这套代码给我,也就是说我们签的《销售协议》无效,那么我们签的《解除保密协议合同》
是否有效呢?如果代码泄漏了,我还承担《保密协议》里的违约责任吗?还是按照《解除保密协议合同》执行?
合 同 解 除 协 议
2010年08 月 20 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软件开发保密协议》,就甲方安排乙方对某系统进行二次开发订立保密协议,后因甲方同意系统开发文档和全套源代码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自2011年03月01日起解除《软件开发保密协议》,乙方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无论该保密协议涉及内容是否发生泄漏,甲方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写的是因为销售给我这份软件代码而解除保密协议,无论是否泄漏,不追究我任何违约责任。这份软件代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现在问题是,如果公司没有权利二次出售这套代码给我,也就是说我们签的《销售协议》无效,那么我们签的《解除保密协议合同》
是否有效呢?如果代码泄漏了,我还承担《保密协议》里的违约责任吗?还是按照《解除保密协议合同》执行?
合 同 解 除 协 议
2010年08 月 20 日,甲乙双方订立一份《软件开发保密协议》,就甲方安排乙方对某系统进行二次开发订立保密协议,后因甲方同意系统开发文档和全套源代码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自2011年03月01日起解除《软件开发保密协议》,乙方不再负有保密义务,无论该保密协议涉及内容是否发生泄漏,甲方不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2013-07-02 09:32 wanger……(北京-朝阳区)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赵亮律师 电话:13801393564 2013年07月02日 09时38分
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涉及到户口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无效,不需要缴纳。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有关培训的也是特殊的付费职业培训,如果经过此类培训的,需要赔偿单位支付过的培训费,数额以单位实际支出的赔偿费为最高限。但普通的上岗前培训不包含在内,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单位虽然进行过赔偿,但没有实际支出,那么你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吴丁亚律师 电话:13552751245 2013-07-02 09:46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 110网律师 2013-07-02 09:36
你好,如果解除协议没有附加条件你可以不负相关责任,建议你来电详细咨询。
4 110网律师 2013-07-02 09:39
可能解除协也无效
5 孙新律师 2013-07-02 09:40
《解除保密协议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销售协议》,现在前提条件没了,那么《解除保密协议合同》也就没有生效的依据了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7-02 09:41
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
7 刘青芳律师 2013-07-02 09:51
你好,需要结合协议全部内容具体分析。
8 李同红律师 2013-07-02 10:00
你好,没有培训条款以及敬业禁止的约定的话不可以主张违约金的。
9 孙新律师 2013-07-02 10:36
如果销售协议是解除保密协议的前提,则你需要担负违约责任
10 怀向阳律师 2013-07-02 13:57
销售合同是解除保密协议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该销售合同无效,等于后面的解除协议失去了基础,自然也不能认定为有效。
11 李建成律师 2013-07-02 14:53
若需进一步详细咨询或聘请律师处理您的事情,请电话联系我们
12 赵江涛律师 2013-07-03 11:19
没有培训条款以及敬业禁止的约定的话,不可以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