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的户口认定方法 我于2012年7月份(毕业证上的时间)在海口一高校本科毕业,于2012年6月份在到新疆喀什的第三天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司机为全责,从2012年8月份开始在新疆喀什参加工作至今。我2008年9月份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在不知人身伤害赔偿有乡镇之分的情况下,于2012年9月份将户口迁回原籍(为湖南省农村户口),我想请问下,我的赔偿标准应该按哪个省的哪种户口性质算,可不可以按照还是学生的标准按照海口的城镇户口算,如果这样的话,毕业证等可不可以作为我能按照这种标准算的证据,不行的话,还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2013-06-22 15:36 一路向北62……(新疆-喀什)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王来江律师 电话:15999138896 2013年06月22日 18时28分
毕业证就可证明是城镇户口,2012年8月你又在城镇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6-22 15:45
按照城镇标准
3 张 静律师 2013-06-22 15:37
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4 刘青芳律师 2013-06-22 16:10
你好,如果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