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支付额外费用? 我父亲因患病瘫痪,请了一个人专门在家看护(同吃、同住),已经有4年,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5天前父亲因病去世,劳动关系因此解除。看护人员想找我们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不知有无这样的法律规定或者要求?
2010-08-07 14:33 翟羽(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07 18:43
自然人雇主与保姆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方提出来依据是什么,目前无此规定,道义上可以给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雇主。因此,自然人雇主如雇用家庭保姆的个人雇主、并非个体经济组织的私人承包者等不属于用人单位,
你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本人Q11382980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雇主。因此,自然人雇主如雇用家庭保姆的个人雇主、并非个体经济组织的私人承包者等不属于用人单位,
你方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本人Q113829809,
2 110网律师 2010-08-07 22:15
自然人雇主与保姆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方提出来依据是什么,目前无此规定,道义上可以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