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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江苏张家港,我想咨询一下,2011年3月27日进入现在工作的单位工作
我在江苏张家港,我想咨询一下,2011年3月27日进入现在工作的单位工作 我在江苏张家港,我想咨询一下,2011年3月27日进入现在工作的单位工作,招聘的时候说提供社保,但在4月的时候,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告知,如果交社保,全部费用有自己承担,公司不承担。如果自己不愿承担在合同上写上自愿放弃。今年公司说可能愿意帮我们交,可到今天都没有。如果我主动提出辞职,能否要求让公司把之前的社保社保补偿给我,或者我能要求公司给予我什么样的补偿!谢谢!
2013-06-14 09:00 微信用户(江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2013-06-14 09:04
关于保险的问题。
对于08年之前没有缴纳的保险,你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08年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时间,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不缴纳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追究了,在08年后没有缴纳的保险你可以要求补缴或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 敦新余律师  2013-06-14 09:07
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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