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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会怎么判决
法庭会怎么判决 有甲中国贸易进口公司和乙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乙供货给给甲8000吨货,交货期为2002年7月—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有买方甲选择。成交以后,买方200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客信用证。此后,买方有2002年6月—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延迟发出通知表示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年4,5月部分履行;卖方仍希望买方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同意。2004年11月16日买方函告卖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卖方复函,由于买方200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经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卖方的交货行为。
甲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提起诉讼,要求卖方乙赔偿买方甲公司的损失,即按照200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
2013-06-09 22:09 晴心叶儿(河北-廊坊)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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