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律师,您好!我的小姑子是经他人介绍与丈夫在2005年结婚的,婚后因无感情基础,婚姻维持到2013年3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上我小姑子除有探视权,什么也没要!但经过几次带孩子回自己家短住之后,在5月31日再次去领孩子会自己家是与前夫及其家人发生了矛盾,并被对方动手至轻伤,并以女方只有探视权为由不让女方领走孩子!请问现在如果女方想法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怎么做!(注:男方收入比女方低,并且男方父母的年龄比女方父母年龄大,男方父亲有严重的病,但男方有自己的房产。女方只有父母拆迁后赠与的房子,但房子还没完全盖好,估计需要2年时间)
2013-06-06 12:37 感情不是用来……(新疆-昌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 静律师 电话:18018220358 2013年06月06日 12时38分
至于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至于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至于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 辛艳茹律师 2013-06-06 12:39
你好,可以起诉主张小孩的抚养权,要求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