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原告四级伤残,被殴打刀砍造成,经法鉴定大部分失去劳动能力, 现母亲已年满56周岁无业无经济生活来源,原告要求索赔其母亲赡养费,而被告方说 原告受伤害时其母亲未满55周岁,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问被告方说的对吗?
2010-08-03 11:09 标准力(安徽-铜陵)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8月03日 13时0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该法,如果原告在索赔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再索赔其母亲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已没有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不能一并主张,否则有违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
当然,如果事发2010年7月1日之前,可以同时索赔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依据该法,如果原告在索赔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再索赔其母亲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已没有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不能一并主张,否则有违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
当然,如果事发2010年7月1日之前,可以同时索赔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2 110网律师 2010-08-03 11:12
不对,应当依法支付老人的赡养费。如果无法协商解决还可以依法起诉。
3 孙新律师 2010-08-03 11:15
被告说的不对,应该支付原告母亲的赡养费,支付标准是当地当年的居民生活费支出,当地政府每年公布该支付标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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