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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父亲因个人诈骗被判,借条是个人签的,判决内容是父亲诈骗款项去向不明,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现在债权人民事赔偿上诉要求家里成员共同赔偿,其理由是个体户营业执照责任人父亲,是属于血缘关系的个体户经营,所以家庭成员的个人收益财产是家里共同经营所得,现在债权人以父亲是个体工商户责任人所造成的债务要求家庭共同经营人共同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第29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这些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来审理此案,理由成立吗?
2013-05-29 04:00 hzl139……(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5月29日 04时06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已经被废止了,所以该理由不成立,根据“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被告人的家庭成员没有共同赔偿的义务,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2 江珍来律师  2013-05-29 07:24
这个案子还没有了结吗?
3 钱亚芳律师  2013-05-29 08:11
这需要看你父亲就他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但由于你父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诈骗,那么夫妻财产混同,那么你母牵连的,你们没有代偿义务。
4 付成刚律师  2013-05-29 09:44
如果对方无法举证你父亲的开支是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就无法主张对你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5 吴君瑜律师  2013-05-29 10:03
主张很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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