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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债务纠纷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下。
律师您好、我有债务纠纷的问题想向您咨询下。 2008年8.13我与债务人马某签订债款协议,借给马某150000元,作为马某企业的周转资金,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同时协议约定将80吨青玉抵押给我,对此债务被申请人赵某做了担保人。抵押物青玉放置在马某企业院落里。2009年5月马某将院落钥匙交给我,还款期满后,与2008年11月13日我从马某除要回了1万元,担保人赵某先后于2009年4月13日、2010年8月18日在借款协议复印件上签字,表示愿意继续做担保人。2009年5月因法院受理马某别的案件纠纷、将青玉与该院落查封,并将青玉石处置。对于法院的处置我没有异议,未加阻拦。但没有异议原因是担保人赵某又于2010年8月18日再次在借款协议复印件上签字明确表示愿继续担保一个月。我于2010年10月到当地法院起诉了担保人赵某,法院判定我方胜诉。担保人不服该判决、诉讼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地重审。本地人民法院判定我败诉,认为抵押物灭失,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当地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5日因其他执行案件法院已经将玉石查封、因马某不配合执行。 
2008年11月25日因其他执行案件法院已经将玉石查封、因马某不配合执行。
2013-05-28 15:44 张郭雨(新疆-乌鲁木齐)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5-28 17:23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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