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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请问:公司3月初某天针对以往工作过失连续发出5封警告信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员工手册》条例为:一年内收到3封警告信便无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因失职造成损失视为严重违规并立即解除;不在警告信签名视为不服从公司管理并立即解除。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而针对上述情况,在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中因程序内容“已知悉《员工手册》内容”而签了字,这样又是否不能维护到自身的权益?
希望有律师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2013-05-27 11:21 chiba_……(河北-廊坊)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3-05-27 12:05
认可公司相关制度,且该制度未有悖国家法规的,员工必须遵照执行,违规的,单位可按劳动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补偿。就你的情况而言,公司看不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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