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 我亲戚女,其丈夫于2007年突然离家出走,走时将她们共同经营的一服装店转让,并将所有转让款项两万多元一起带走,没有给她和她的女儿留下一分钱,走后不与家人联系,将手机号码变更,家人无法与其取得任何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亲戚于2009年上半年在当地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09年8月判处离婚,判决如下:女儿由我亲戚抚养,男方付出抚养费和教育费11548元,承担诉讼费300元。我想问一下:他们共同经营的服装店转让后的钱就不是共同财产吗?就没有她的吗?诉讼费,公告费等共花费一千于元,为什么只让他承担300元呢?
2010-08-02 10:26 hjw(河北-衡水)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8-02 10:12
有份,但是你提出相关财产的证据。
2 倪振杨律师 2010-08-02 10:32
都生效了,当时为啥不提出来呢?
3 孙新律师 2010-08-02 11:04
判决已生效,再追究这些问题已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