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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性、农村宅基地之间道路归属权以及农村相邻权相关纠纷
协议有效性、农村宅基地之间道路归属权以及农村相邻权相关纠纷 19世纪80年代,在周家现宅基地后有一栋房屋(2022年已拆除),目前周家和刘家之间的道路就是当时这栋房屋的出入通道,当时这栋房屋内有商店和卫生所,因此村内村民都会在本条道路上通行,即该条道路已成为历史的、共有的通道。
1993年刘家在该条道路旁建房,建房之前刘家本着邻里和睦的意思,与周家沟通要将该条道路的底部修正(道路前身为田埂,未建房时田埂落差约两米高,宽度约1米到1米五),需要挖一点斜坡下来,当时周家同意,但刘家把地基打好和地下室建好之后,在抬地下室顶部预制板的当天周家老母亲就出来阻拦施工(周家亲口承认当时存在阻工行为),不允许刘家抬预制板,且周家老二就自己起草一份霸王协议让刘家签,签完才允许施工。
协议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该田埂(现为两家之间的道路)属于周家,往后周家无论是建房或是其他事情,刘家必须无条件支持;2.刘家飞檐只允许出五寸,以及刘家地下室气窗只能暂时保留,后续如果周家建房要紧靠刘家垛子或者要求刘家拆除,刘家飞檐和地下室气窗必须无条件拆除;3.刘家除气窗外,不得在该面垛子上开任何门窗或其余建筑。
随后1995年左右周家也在道路旁开始建房,打算将该路占为自家宅基地,当时老村干部出面阻拦,称本条路为公家路,不能在本条路上建房,因此该道路得以保留。
周家近段时间用砖块将本道路封堵,影响该条道路的正常通行,刘家认为该路为公共使用道路,便向村委反应情况。村委称该路为公共道路,不应存在属于哪一方。但周家态度强硬,认为将此处称为道路都不妥,需要将此处称为他家的田埂。因之前周家责任田在上,刘家责任田在下,周家称该道路属于他家, 一切应当按照协议办事。且若村委认为该协议无效,他家便认为村委参与的所有协议都无效。
目前协议上有刘家夫妇的名字(化名为刘四),究竟刘四本人是否在协议上签字现在已无从对证,因刘四现在是老年痴呆。但当时刘四老婆不在场且在近段时间才知晓此份协议的存在,因此当时刘四老婆本人肯定没有签字,并且协议上所谓的刘四老婆的签名字迹与平常的本人字迹明显不一致,疑似周家代签。
该协议仅周家一份,且协议中的在场人待填,无任何人签字,也就是本份协议无在场人见证。

关于以上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
1. 协议中刘家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单方面的偏向周家,该协议是否有效?
2. 胁迫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3. 若刘家夫妻双方中一方在本协议上签了字,本协议是否有效?
4. 若笔迹鉴定后能证明周家代签刘四老婆名字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5. 如何明确这条道路的归属权?若两家宅基地之间路的归属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当时双方私自签订协议且无在场人见证,该协议是否有效?周家称该条道路属于他家是否为无效条件?周家是否不能将该条道路占到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6. 随时代变迁,有其余道路代替本条通道,但该条通道也应当依旧是历史形成的公共道路,而非属于某一家所有。这条路能否继续以原样保留?周家强行占用本条路,用砖封堵此路,刘家是否能向法院提交起诉坚持该条道路为公共道路,起诉成功率有多高,起诉后法院是否能将障碍物强制拆除?
2025-04-22 03:31 ab3460……(湖南-娄底)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高强律师  电话:15077911891  2025-04-22 17:48
1. 协议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民法典》第151条可撤销。胁迫签订协议违反《民法典》第150条,可主张无效。2. 夫妻一方签字涉及家事代理权问题,若处分重大财产需共同确认。单方签字效力待定,配偶可主张无效。3. 代签构成伪造签字,直接影响协议真实性。可申请笔迹鉴定,若证实代签则该协议对"被代签方"自始无效。4. 道路权属需查土地台账。历史上供公众通行超20年可认定为公共道路,村集体有权管理。私自协议处分集体资产无效。5. 公共道路性质不因新路出现而改变。刘家可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胜诉后法院可强制拆除障碍。建议同步申请行为保全制止封路。关键需举证道路历史使用情况。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4-23 10:24
如果协议双方没有签字的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如果都有签字,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认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3 朱君秀律师  2025-04-27 08:38
答:申请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理由:产权归宿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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