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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开品牌零食店的,旁边也有另外一个品牌零食店,我们经常打折
我是开品牌零食店的,旁边也有另外一个品牌零食店,我们经常打折 我是开品牌零食店的,旁边也有另外一个品牌零食店,我们经常打折,搞得大家都赚不到钱,我面积大点,位置好点,这两天他不想继续开了,找了个中间人,让我补偿一点他就几天搬走了,我同意了,我们签了个协议书,我给他多少钱,他几天内搬完,限期没走他给我违约金,钱分两笔通过中间人给他,为了防止他收钱搬完换人重新回来开品牌零食店,我们还约定以后他这个店铺就永远不开他这个品牌零食店了,我们都互相签字了,我想问下这个协议没问题吧,我们都互相同意的,因为我朋友懂点法,他说这个什么可能违反什么垄断,什么正当竞争的,所以我来咨询一下,我怕给了钱还违法呢
2025-04-17 13:18 wei250417hsq(浙江-杭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4-17 13:21
协议一般没问题,不算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这是双方自愿约定限制对方经营。但最好在协议里明确“换人重开”也算违约。按协议给钱履约就行,若有纠纷可再协商或诉讼。
2 陈皓元律师  电话:18850513156  2025-04-17 13:24
从法律角度看,该协议存在两个风险点:1.关于"永远不开同品牌店"的约定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条款",属于无效条款;2.违约金条款需合理,过高可能不被支持。建议修改为:将竞业限制期限缩短至2年内,并限定在合理地域范围(如同一商圈),同时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现有协议虽双方自愿,但部分条款存在法律风险。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4-17 13:40
从法律角度看,该协议存在两个风险点:1. 约定"永远不开同品牌店"的条款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属于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行为;2. 若补偿金额明显高于合理搬迁费用,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建议修改协议:将竞业限制范围缩小到合理期限(如1-2年)和合理地域,补偿款明确为"搬迁补助费"并保留支付凭证。现行版本确有违法风险。
4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4-17 16:16
看具体证据分析
5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4-17 16:44
可以依法维权, 联系我, 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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