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生意,餐吧。股东5人,其中一人为经营管理者(营业执照为独资,法人为 合伙生意,餐吧。股东5人,其中一人为经营管理者(营业执照为独资,法人为此管理者)。现已转让,经营拖欠费用还差十多万,要求股东平分债务并支付,本人暂无偿还能力,属被法院执行阶段,是否无需承担经营亏损。
2025-03-15 18:16 ask250315YG(重庆-丰都)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陈皓元律师 电话:18850513156 2025-03-15 18:34
需要结合案件情况
2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3-15 22:47
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 联系我, 详细解答,教你怎么做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3-16 06:53
可以直接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来处理的
4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3-16 10:04
需要起诉解决的
5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3-20 16:07
虽执照为独资,但实质为合伙。股东应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债务。暂无偿还能力不代表无需承担,可与其他股东协商解决办法,或等有能力时再履行。
6 李仁红律师 2025-03-15 18:45
有机会争取不承担责任。我们专业领域穿透组织与交易法,对这种情况也有过单项考量,若有兴趣可主页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