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四点半按领导指示临时去施工现场,完成本职工作接车任务,途中不慎摔伤 凌晨四点半按领导指示临时去施工现场,完成本职工作接车任务,途中不慎摔伤,社保局依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出具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员工应负事故全责,合理吗?
2025-02-13 22:26 bai241001qFRC(安徽-宿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吴亮律师 电话:15555555523 2025-02-14 08:22
这不合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收集能证明非本人全责的证据,如现场情况等,来争取认定工伤。
2 周文斌律师 电话:18824275631 2025-02-14 08:37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果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事故伤害,即属于工伤。路途中发生的事故一般与工作相关,因此单位责任可能无法完全排除。建议就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工伤认定。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5-02-14 15:31
这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4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5-02-14 17:40
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
5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5-02-14 19:23
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来维权的
6 姜万东律师 电话:18156022198 2025-02-22 18:55
可以的额 建议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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