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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感情破裂为由裁定离婚的话.需要怎样的条件?
方感情破裂为由裁定离婚的话.需要怎样的条件? 我是在经人介绍的情况下于男方结婚的.男方酗酒成凶..男方在我生孩子期间无辜失踪个把月的时间.对我不闻不问.然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已有2年半之久.第一次开庭的时候.邻居.同事.都能证明双方已经毫无感情.可是在第二次开庭判决的时候.法院给我们的说法是因为找不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分居两年半的.所以判决不予离婚.
那下次再起诉时.可以依据前两次的起诉证实双方已毫无感情这个事实而判决离婚吗??
那如果要法院依据前两次的诉讼从而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裁定离婚的话.需要怎样的条件?
2013-05-24 16:03 153867……(湖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涛律师  电话:15327446830  2013-05-24 16:15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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