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民事法律咨询
盗窃铁路设备案责任认定怎样写?
盗窃铁路设备案责任认定怎样写? 三、责任认定:违法行为人郭某,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禹州市梁北镇秦庄六组,盗窃铁路设备,侵犯了铁路行车安全,给铁路行车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危害了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这样写可以吗?
2010-08-01 09:54 Wlb91(河南-许昌)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0-08-01 09:57
啊啊,这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