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 99年甲村村民承包村里土地,后因父母去世北村上收回了六分地,但其一直种着,07年甲村与乙村签订租地合同建墓园,其中包括这六分地,乙村派人把地给挖了,现在村民告到法院了,要求两个村委会同时承担赔偿,请问村委会有什么抗辩理由吗???
2010-07-31 22:52 爱吃葡萄(陕西-西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31 23:08
没有理由抗辩。甲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民作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未经承包户同意擅自挖地建墓,严重侵害了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村民作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村委会与乙村委会未经承包户同意擅自挖地建墓,严重侵害了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 2010-08-01 04:44
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