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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
购房纠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祥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国贸。
法定代表人:郑??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纪?、开封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申请再审称,一、纪?与??公司签订的《??房源预留单》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公司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房源预留单》应为无效。开封市??人民法院无视这一事实,依据纪?与??公司之间内容为?公司向纪?交付房屋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显然错误。二、与本案调解书内容类似的调解书多达18份,该18份调解书不排除有虚假诉讼的可能,由此引发18户业主的权益因调解书的执行而受到侵害。对此群体性事件,法院应审慎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纪?提交意见称,一、(2018)豫02?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是纪?与?公司在开封?人民法院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程序合法合规,
原审法院基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实际买卖关系出具调解书,亦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二、在案涉调解书生效后,其一直在等待开发商为其办理房本,而孙?却以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并非法占有房屋,对本案案涉房屋不能以“谁先占有就归谁”的方式处理。三、孙?所述18份调解书均为虚假诉讼,纪?与?公司是恶意串通,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只是通过合法的方式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综上,纪?为维护自身权益与?公司达成调解,程序合法合规,开封?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意见依法出具调解书,程序并无瑕疵,应当依法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孙?提交的20?年8月6日?公司向孙?出具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单据》,显示借款用途为孙?金?1号楼房款,另提交的2015年三张收据亦显示为房款。之后,孙?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其他业主共同出钱安装电力设施,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如孙?主张的其向?公司支付房款等事实属实,那么,即便?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孙?对案涉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原判决未查明相关事实,以孙?并未与?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为由,认定孙?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合法权益不当。孙?的再审事由成立,本案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3-10-28 09:01 ask202……(河南-开封)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刘平律师  电话:15823420251  2023-10-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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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3-10-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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