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控 告 书(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 事 控 告 书(涉嫌诬告陷害罪)
控告人(被害人 亲属 ):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电话: 。
控告人(被害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莱阳市,电话: (现被羁押南京浦口)。
被控告人(及其同伙): ***,男, 年 月 日出生,山东省 济南市 人,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23年春节前被害人***的一个所谓的朋友被控告人***介绍说,临沂一家公司过年期间缺人手比较忙,需要招聘司机兼保安,工资一天400元。被害人出于朋友义气临时过去帮帮忙,他是2023年1月25日过去的,就是正月初四到的临沂。去的当天据他说是在宾馆休息,也就是正月初五才开始上班。
他当时去干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开车,接送人员往来等有时兼任保安的工作。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由于公司中两人在银行取现被南京警方带走,直到这时被害人才知道有可能自己陷入了麻烦,被害人大概是2月7日回了济南。由于被害人并不了解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的业务也不熟悉,同时认为自己来的时间短,又不直接参与具体业务操作,只是一个司机误认为自己没事。加之当时的介绍人被控告人等其他几个同伙都说没有什么事,让被害人不要担心,他们会摆平此事。直到3月28日晚上被害人被济南警方带走的,3月29日南京浦口派出所去济南领的人,现在羁押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即将面临严厉的犯罪指控和刑事审判。
现在回看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我们家属越来越感觉到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无比诡异?让人无法理解且不得不怀疑:
其一、让人不禁怀疑从一开始春节前的邀请被害人去临沂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只是有目的为了把被害人骗过去;
其二、案发后当时的介绍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极力阻止被害人去自首说明情况,现在看来这只是为他们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被害人的计划实施拖延争取时间;
其三、现在被害人一个参与时间最短,且只是公司的一个司机兼保安又不参与实际业务活动的人员则成了整个案件现在所列罪行最重、量刑最重的人员;
其四、在被害人整个案件的关键人物介绍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却毫发无损并称与该犯罪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让人不能不怀疑?
综上所述,因被控告人出于主观故意的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被害人)于2023年3月28日至今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内。
如果被害人确实参与犯罪该怎么追究法律责任就怎么追究,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按照法律: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我们家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认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认为,因被控告人的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面临严厉的刑事指控?被控告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签字按指纹 ):
2023年10 月 6 日
以上是目前所了解到的据家属说所基本案情,有可能有出入需要律师帮助进一步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积极寻找相关证据。
现寻求(莱阳、济南、南京三地)有正义感不畏强权,办案严谨的刑事办案律师,代理办理公安控告立案手续及后续的复议等工作?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以上的家属所说是否成立?是否构成该罪?向那个公安机关控告更有利?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控告人(被害人 亲属 ):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电话: 。
控告人(被害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人,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莱阳市,电话: (现被羁押南京浦口)。
被控告人(及其同伙): ***,男, 年 月 日出生,山东省 济南市 人,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诬告陷害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23年春节前被害人***的一个所谓的朋友被控告人***介绍说,临沂一家公司过年期间缺人手比较忙,需要招聘司机兼保安,工资一天400元。被害人出于朋友义气临时过去帮帮忙,他是2023年1月25日过去的,就是正月初四到的临沂。去的当天据他说是在宾馆休息,也就是正月初五才开始上班。
他当时去干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开车,接送人员往来等有时兼任保安的工作。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由于公司中两人在银行取现被南京警方带走,直到这时被害人才知道有可能自己陷入了麻烦,被害人大概是2月7日回了济南。由于被害人并不了解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的业务也不熟悉,同时认为自己来的时间短,又不直接参与具体业务操作,只是一个司机误认为自己没事。加之当时的介绍人被控告人等其他几个同伙都说没有什么事,让被害人不要担心,他们会摆平此事。直到3月28日晚上被害人被济南警方带走的,3月29日南京浦口派出所去济南领的人,现在羁押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即将面临严厉的犯罪指控和刑事审判。
现在回看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我们家属越来越感觉到整个案件的侦办过程无比诡异?让人无法理解且不得不怀疑:
其一、让人不禁怀疑从一开始春节前的邀请被害人去临沂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只是有目的为了把被害人骗过去;
其二、案发后当时的介绍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极力阻止被害人去自首说明情况,现在看来这只是为他们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被害人的计划实施拖延争取时间;
其三、现在被害人一个参与时间最短,且只是公司的一个司机兼保安又不参与实际业务活动的人员则成了整个案件现在所列罪行最重、量刑最重的人员;
其四、在被害人整个案件的关键人物介绍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却毫发无损并称与该犯罪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让人不能不怀疑?
综上所述,因被控告人出于主观故意的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被害人)于2023年3月28日至今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内。
如果被害人确实参与犯罪该怎么追究法律责任就怎么追究,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时按照法律: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原则。我们家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认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人认为,因被控告人的栽赃陷害嫁祸诬告行为导致控告人面临严厉的刑事指控?被控告人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签字按指纹 ):
2023年10 月 6 日
以上是目前所了解到的据家属说所基本案情,有可能有出入需要律师帮助进一步分析,查找疑点和线索,积极寻找相关证据。
现寻求(莱阳、济南、南京三地)有正义感不畏强权,办案严谨的刑事办案律师,代理办理公安控告立案手续及后续的复议等工作?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以上的家属所说是否成立?是否构成该罪?向那个公安机关控告更有利?公安机关能否立案?
2023-10-08 04:52 xlyfz(江苏-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23-10-08 05:46
具体的证据有什么?
2 王高强律师 电话:15077911891 2023-10-08 07:30
需要进一步分析判断
3 郝廷玉律师 电话:15803118507 2023-10-08 08:23
犯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可以找律师帮你
4 朱正洪律师 电话:18705173692 2023-10-08 10:16
如已被派出所拘留的,建议结合拘留涉案罪名,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合法刑事辩护维权。
5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3-10-08 10:35
你好,如果有证据的话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
6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3-10-08 20:25
及时委托律师
7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3-10-08 22:18
你是要有证据的,否则是不会立案的
8 陈晓云律师 2023-10-08 08:55
委托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