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变更问题。 我与女方婚前拥有一家公司30%的股份,参股是以女方的名字入股。离婚时我们协议:我分得10%股份,女方分得20%,当时不便单独分开单独入股,一直到现在还是以女方的名义入公司股份。还有一个股东也是以女方的名义入的股,现在哪个股东想单独分离出来成为明股东,女方同意。我也想在这样股东变更之机,分离出来,成为明股东,女方死活不同意,请问我通过法律手段能强制分离出来成为明股东吗?
2010-07-31 15:06 JNm2811(湖北-武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31 15:33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于本案件可以你们的离婚协议约定,你享有10%的公司股份。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函告,是否同意购买转让的股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做回复或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份!你取得股东资格,可以主张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不予配合的,有权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13971214013: 18971349500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于本案件可以你们的离婚协议约定,你享有10%的公司股份。可以向公司其他股东出具书面函告,是否同意购买转让的股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做回复或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份!你取得股东资格,可以主张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公司不予配合的,有权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13971214013: 18971349500
2 110网律师 2010-07-31 16:15
按你们的协议聘请律师起诉争取合法股份权益即可.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15337119141.
3 110网律师 2010-07-31 17:12
已经回答的很详细了!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致电15972129003王律师,也可直接到武汉市中南路中建广场B座11楼F室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面询!QQ:14284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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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网律师 2010-07-31 19:58
按照你们的协议 起诉争取合法权益 要求重新分配股份 如需 具体咨询 请联系武汉姜华律师 13296647992 QQ72718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