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问题 1991年5月,我因举报贪污被国营企业的一名处级干部报复陷害失去了工作。按照79年《刑罚》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工作人员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按照97年《刑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请问:本案的犯罪主体,应该以79年的《刑罚》来确定?还是以97年的《刑罚》来确定?
按照97年《刑罚》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是报复陷害罪的主体。
请问:本案的犯罪主体,应该以79年的《刑罚》来确定?还是以97年的《刑罚》来确定?
2013-05-20 23:13 asd321……(四川-成都)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喻远军律师 2013-05-21 08:05
可以具体了解。
2 李小利律师 2013-05-21 09:14
你好,如果你是91年被处罚的,适用法律是79年的刑法。
3 110网律师 2013-05-21 09:42
你好!一对一已回复
4 110网律师 2013-05-21 10:08
你好,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3-05-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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