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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空港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将以自己为收款人的1张银行汇票抵押给某物资公司的胡某用以购油
太原空港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将以自己为收款人的1张银行汇票抵押给某物资公司的胡某用以购油 太原空港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将以自己为收款人的1张银行汇票抵押给某物资公司的胡某用以购油。胡某假冒杨某,持汇票到北务信用社,要求将汇票金额转为3个月定期存款。该信用社在汇票上被背书人处填写北务信用社和委托收款字样(背书人签章处为空白),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交顺义工行,在解付汇票款项之前先行垫付汇票金额,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提示付款人”。顺义工行在汇票上无背书人签章、没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情况下,将汇票款项解付。事发后,太原空港公司以顺义工行和北务信用社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
请根据案例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讨论。
一—资料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1、太原空港公司以顺义工行和北务信用社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是否正确?
2、作为财务人员,在进行其他货币资金业务中,应如何更好地保证职业规
范?
2023-06-01 20:20 ask202……(湖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3-06-02 15:55
可以直接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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