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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更改名字
关于公民更改名字 大家好,我想咨询关于公民变更名字事宜。我已成年,由于名字有歧义且非常男性化,于2013年4月月初回老家派出所办理变更名字,当地出据了无犯罪证明,并在派出所填写了变更登记,所长已签字,然后说拿到公安局签字才能办理,这个月我打电话回去问,说是公安部门未能签字,不能办理,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只有走司法程序呢?
2013-05-16 13:19 阿噢(四川-达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沈辉律师  2013-05-16 13:21
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派出所
2 曾邵华律师  2013-05-16 13:31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3 110网律师  2013-05-16 14:20
你好!可以申请更改,详细咨询当地派出所处理。
4 李小利律师  2013-05-16 14:29
你好,是可以申请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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